90年代宁波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90年代农村补偿标准
让我来给你说说我们宁波那边农村的补偿标准吧:首先呢,就是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这两块儿了。
这个怎么算?其实很简单,如果你的房子在农村里,被政府征收了,那么土地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的价值是会由省、自治区、这几个地方,按照公布出来的区片综合地价来定夺的。
定这个价格的时候,他们会把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甚至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然后至少每隔三年就会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青苗补偿标准。
这个补偿标准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在农用地上的其他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等。
补偿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这几个地方自己来制定的。
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他们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民们的意愿,选择重新安排建房、提供或者直接给钱的方式来补偿,同时也会对因为征收而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这样就能保证农民们住得舒心,也能保护好他们的住房财产权益!
最后,我们再聊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比如说,如果征收土地时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等,那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商量,计算出大概的投资金额,然后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至于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也是参照相关的标准,支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就可以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关于农村征地的村民权益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是怎么回事儿。
如果要是涉及到土地预征的话,那你就享有知情权,你有权知道自己的土地将用于什么目的。
第三呢,就是关于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就是说如果有人想拿走你们的土地,必须先确认结果才能动手。
然后是预征听证权,这个权利可以让你在预征之前提出异议,表达你的意见。
再有就是参与征收报批权,这意味着你有权参与到整个征收过程中来,发表你的看法。
接下来是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批准了征收,你有权知道具体的情况。
还有就是土地补偿知情权,这个权利可以让你了解到自己的土地会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最后,调查结果核准权,这个权利可以让你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确保其准确性。
除了以上这些权利外,你还拥有补偿方案听证权,拒绝补偿登记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以及违法举报权等多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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