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且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合同关系的破坏,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赋予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也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同权益。
二、预期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1、明示违约
明示违约指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明示预期违约的当事人采取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表明违约,属于一种明显的、确定的毁约。
2、默示违约
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明显将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判断,同时也可以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例如可以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几种情况作为默示毁约的合理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是根本性的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而非其他债务。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预期必须有非常确凿的证据。若当事人无法判断未来是否会发生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形,那么当事人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预期违约制度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直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制度,首先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催告对方,给对方一个恢复履行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机会。
以上是合飞律师小编对“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违约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也称作为期前违约。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合飞律师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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