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中规定的先期违约制度
一、公约中规定的先期违约制度
对我国立法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我国《民法典》全面吸收和调整预期违约制度对于整个合同领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
(二)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期未到,违约同样要承担;
(三)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4)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立法水平的差距,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更好的与世界接轨。
二、构成默示先期违约的条件是:
(一)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地成立。
(二)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三)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重大义务。
(四)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且有确切证据的。
(五)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
(六)对方并没有明确表示但却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三、先期违约的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
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约中规定的先期违约制度的相关知识,通过上面的讲解,相信您已经了解预期违约具体是什么意思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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