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替代履行
一、什么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替代履行的适用前提有以下两点,第一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二是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
二、和替代履行有哪些区别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替代履行对于守约方来讲,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防止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其权利持续损害;对于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守约方的选择,使行为之债转化为金钱之债,使履行请求权转化为赔偿损失,如果“替代履行费用承担”还不能称之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那么其更类似于赔偿损失,亦应受到可预见归责的规制。如果承担替代履行费用仍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其他责任。
三、与实际履行可以相互取代吗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两种不一样的救济方式,是不可以取代的。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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