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三)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四)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的损失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须注意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又称赔偿损失,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所受的损失。我国民法典中的赔偿损失主要是指金钱赔偿,也有以实物赔偿的,但仅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否则,即为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性。
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的客观存在以及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项:
(一)损失。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方式,需要受害人受有损失这一要件。不过,如果合同债务只限于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时,无论是否存在损失,只要逾期支付的,受害人均可主张赔偿损失。在我国,对逾期偿还贷款是通过罚息的形式进行赔偿的,而不以借款方受有实际损失为条件。
(二)因果关系。所谓的因果关系是用来描述违约行为和受害人所受损失之间的相互联系。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而且也是对作出限度的标准。此外,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的重要依据。至于可预见规则,它只能在因果关系已然存在的基础上才得以适用。具体来说,可预见规则是确定债务人在某一具体场合或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标尺,它必须以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其主要功能在于判定哪些损失应予赔偿,或者哪些损失不应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由于刑法上的赔偿损失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具体赔偿标准上既要适用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时候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相关知识,综上,我们知道,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