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一、什么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
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三)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四)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继续履行可在以下三种违约状态下适用:
(一)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求其履行;
(二)债务人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如给付数量不足,仅为一部分给付,则需补足数量全部履行;
(三)债权人迟延,在履行期内未受领,债务人则可据求其继续履行,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和损害赔偿一样,继续履行是我国民事法律中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什么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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