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惩罚性违约金
一、如何限制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属私的制裁,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应当有一定的限制,这是毫无疑问的。
(一)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规制
违约金条款属于从合同,在适用时应该从严把握,不能因为违约金具有惩罚作用就使之一律无效。而以惩罚性违约金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如某国企负责人明知企业无履约能力仍签订合同,目的是让对方获得惩罚性违约金而自己从中捞取一定的物质利益。
(二)数额规制
法律对惩罚性违约金在数额上也没有明文限制,应该予以限制的态度是明确的,究竟应该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争议的。基于违约金与定金的相似状况,可以参照《民法典》五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这个数额不太恰当。虽然从功能上来讲,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之后还可以再请求,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为避免繁锁的诉讼,当事人很少有再诉请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惩罚性违约金并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不能并用
不能同时并用,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三、民法典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有效。
惩罚性违约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但一般在劳动合同中很少用的惩罚性违约金,而其主要用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中。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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