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相关部门提醒 违反《公积金法》罚金五万
昨天本报对市汽车第二运营部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却没有将钱交到市住房管理中心的问题进行了报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他们将调查此事,如果属实,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昨天记者和第二运营部领导预约采访,王主任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公司领导都在会议室开会。记者随即赶到该公司,王滨凤主任称领导刚开完会又都出去开会了。她表示,就记者提出的为何扣缴职工公积金却没有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问题,将向领导汇报,并约记者周五上午和该公司经理见面,接待记者采访。
据了解,该公司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坊管理所办理的公积金,该所执法科高科长告诉记者,该公司2000年2月份已经停缴公积金。为此,他们已经去过该公司,但接待人员称领导不在,并定于本周和该公司领导见面。据高科长介绍,如果这件事情属实的话,该公司违反了《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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