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从市人民办事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了解到,根据上级要求,自5月1日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放宽,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①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②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根据上级要求,青州市人民办事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日前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发出通知,从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2.1%下调至1.85%。
自5月11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3.5%下调至3.2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下调至3.75%;
5月11日(含5月11日)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5月11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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