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租房或患重病可提取
12月25日,山东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扩大了公积金使用范围,打破了地域界限,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年限,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实现多样化。该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业务系统软件变更的,待变更完成后实施)。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方面,租房、重大疾病、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可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持协议、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大于上年房租支出且不高于500元/月。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持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提取。每次治疗结束并在医疗保险机构结清费用后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大于医疗支出个人负担部分,本人公积金不足可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补充医疗支出。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可持商业住房贷款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流水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不超过上年还款总额。
打破地域界限方面,缴存职工凡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跨县市区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年限方面,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提高到40万元、30年;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所申请贷款比例不超总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所申请贷款比例不超总房价的70%。以现房和所购作为抵押的,夫妻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一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由贷款人负责提供房产抵押手续。
担保方式实现多样化方面,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可担保贷款。担保人资格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可。担保人应当具有德州市常住户口和固定居住场所,具有稳定的职业、较高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并授权查询个人银行信用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断缴满两年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商业贷款利率。市民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有关事项,咨询电话12329,还可以登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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