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用
一、定金能否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用
定金不能与要求承担并用,守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责任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合飞律师提醒您,即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的一种形式。
三、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定金的特征有: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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