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能不能和违约责任并用
一、缔约过失能不能和违约责任并用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不能混同使用。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乃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自身所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给相对方带来了基于正当信任而产生的利益损害,必须为之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违约责任则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
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形式以及适用范围均有所区别,因此无法将它们相互替代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责任是违约责任吗对吗
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性质有别,前者为法定责任,后者为约定责任。
就发生时间而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签订合同时,违约责任则在合同生效后才会出现。
关于赔偿范围,前者针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后者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多种方式。
在涉及的其他法律规定方面,两类责任也有所差异。
三、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在尚未生效的合同框架下,违约行为显然是无从谈起的。
此种情况下极有可能会触发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
合同成立时所产生的效力和合同正式生效后的效力,两者差异显著。
当合同已经成立之后,当事人便无法随意撤销其先前发出的要约或承诺;而在合同生效之后,各方当事人则须严格依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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