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以无过错为原则
一、合同的违约以无过错为原则
的含义,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追究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无行为责任”。
合同的立法原则,基本是采用无,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要有主观上的过错,或者推定的过错为前提,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对损害后果都没有过错,但不做出赔偿的话又显失公平的话,需要由一方做出赔偿的情形。
三、合同规定无过错原则的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基本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基于以下立法本意:
首先,从责任构成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
其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实现。
再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无闭封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一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予承部分或全部责任。
因此,为了保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活动的大力发展,我国规定的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以上就是合飞律师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的违约以无过错为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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