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
应该去哪里起诉离婚
1.在选择起诉离婚的地点时,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主要适用地域管辖一般规则,并在特定情况下例外地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2.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那么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3.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被告离开住所地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被告的住所地则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二、离婚管辖普通规则
1.在普通规则下,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一方起诉离婚时,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双方都被注销了户籍,那么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但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该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原户籍地的法院管辖。
5.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了强制性教育措施,那么应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6.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那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法院管辖。
三、例外情形的管辖原则
在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中,主要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被告被注销户籍,而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5.以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此时可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你是否对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你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向合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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