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148条是至少赔偿1000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赔偿金额的“最低1000元”标准,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1. 保底赔偿原则
当商品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金额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赔付。例如,购买5元的过期薯片,因10倍价款仅50元,消费者可主张最低1000元赔偿。这一保底条款旨在强化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即使小额消费也能获得有效救济。
2. 例外情形排除
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生产日期印刷模糊但实际未过期),则商家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此时消费者仅能主张退货或更换。
3. 责任划分与举证
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只要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需担责;
销售者仅在“明知”食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故意销售过期食品)。
消费者需保存购物凭证、商品包装等证据,若主张实际损害(如食用后身体不适),需初步证明损害与食品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随后转移至经营者或生产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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