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对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内部约定。如果该财产在对外关系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第三人在交易时不知道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那么夫妻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来对抗第三人。
例如,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另一方将该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原配偶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房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涉及债务问题时,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为离婚协议中的债务承担约定不能改变债务的性质和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如果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仍然与其中一方进行交易,那么此时夫妻双方可以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该第三人。
总之,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效力在涉及第三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