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著作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著作权抗辩事由有合理使用这一项,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互联网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5、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6、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权利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受者指通过赠与、继承、等继受方式取得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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