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是什么
一、票据抗辩事由是什么
在面对广大债权人的情况下,有几个合法的理由可以作为回绝他们请求的依据:首先,如果这张票据没有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那么这个理由就是凭证;其次,如果票据权利无法得到执行,也可以成为拒绝的理由;再次,如果票据上的债务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理由也是有效的;最后,如果票据上的签名是伪造或者篡改过的,那么这个理由同样可以使用。
如果票据上的债务是由其他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代理的,那么这个理由也能派上用场。
当我们面对特定债权人的时候,也有几个合法的理由可以用来拒绝他们的请求:首先,如果这个特定的持票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接受这笔款项,那么这个理由就可以作为回绝的依据;其次,如果这个特定的持票人在获得票据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那么这个理由也可以使用;最后,如果这个特定的持票人在法律上没有资格来接受这笔款项,那么这个理由同样可以派上用场。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规定如何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期限
根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你要是作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你的保证期间到期以前去告人家或者找机构的话那么你的这个起诉失效就得从那个保证人说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开始算了。
但是保证的话就不太一样了,你作为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没过之前去找保证人要求他们负责,那你的这个起诉失效就要从那时候开始算了。
三、债权债务的法定抵销应满足哪些条件,
1. 当事人双方各自负有债务并享有对应的债权。
抵消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向对方所负有的债务及所享有的债权均为真实存在,仅有债务而无债权或仅有债权而无债务的情形则无法触发抵消。
实际上,当事人双方的债务与债权通常是由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产生,然而也并非绝对排斥当事人双方由于接受多重法律关系影响而累积形成的对手头上债权债务。
2. 双方的债务均已经到达了履行期限的终点。
抵消制度具备互相清偿的功能特性,因此只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际提出主张进行抵消;否则,就等同于强制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从而牺牲了其原本应得的期限利益。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尚未达到清偿期限的债权亦可被视为已经到期的债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抵消处理。
3.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以及品质必须保持一致。
所谓“种类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应当完全一致。
例如,无论是支付金钱还是交付同类物品,都属于种类相同的范畴。
至于“品质相同”,则是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等方面没有任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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