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三不写四必写
一、离婚协议三不写
1、涉及限制人身属性的条款。
诸如“再婚就过户房产”或者“再婚后子女无继承权”等等。此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对方反悔违约,您也难以追究其责任。
2、“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成年为止”。
由于孩子成年后,仍有可能处于继续求学的阶段,这样的表述可能致使抚养一方承受不公平的经济压力。更为恰当的约定应当是“抚养费给付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表面上看似公平合理,实则潜藏着巨大风险倘若后续发现对方存在匿藏或转移财产的行为,您将难以再次要求分割。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双方未协商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二、离婚协议四必写
1、关于探望孩子的问题。
离婚后,探望孩子常常遭遇诸多阻碍,因此,应当详尽地约定探望的次数、时间、方式和地点,并清晰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多次阻挠看望孩子,则变更抚养权”。
这样能够切实有效地规范双方行为,充分保障非抚养方的探望权利。假设一方恶意阻挠,就能够依据此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2、“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这一句必不可少。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对方不知情的债务或恶意举债的情形,此约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您免受牵连。甚至可以进一步补充“己方享有追偿权,并道究违药责任”,以此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力度。
3、明确不给抚养费的法律后果极其重要。
像“抚养费若不按时支付,则按日计算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同时约定追讨抚养费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对方承担。
这能够促使对方按时支付抚养费,有力保障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需求。若长期拖欠,违约金的累积会对其形成压力。
4、对于涉及金钱交付的违约约定同样不容轻视。
设定“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金额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能够增加对方的拖延成本,督促其按时履行义务。
引用法条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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