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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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