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部分履行的剩余债权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款,债务人部分偿还的,剩余债权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除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义务外,对于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剩余债务不应当视为到期债权计算诉讼时效,该部分剩余债权仍然是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剩余债务,但应给予必要的履行宽限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自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之日起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从该部分履行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未履行部分的债务,如果债权人提出要求并且给予宽限期的,则应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期,如果债务人表明不履行的,则应当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期。如果债权人未提出请求,债务人也未做出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剩余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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