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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5-07)普法百科10

  是否要进行登记保存,能够取证的不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能够让证据丢失、事后无法再取得要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条件:当发现一经营门店、一个违法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经营、留存的物品是作案工具、作案的证据,那么应当及时对案涉物品进行取证(拍照、录像、勘验等),如果有潜在的证据灭失风险,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特别注意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的行为。查封、扣押均属于控制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是指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是指扣押财物。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较为单一,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如何有效的固定证据,通常有紧迫性,但尚不足以或者不适宜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功能侧重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发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实践中应当厘清二者的关系,避免引发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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