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溺亡,为何共同喝酒者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3日凌晨,谷某、李某邀请钱某在餐馆吃饭饮酒。在吃饭过程中谷某、李某与钱某有相互倒酒行为,最后钱某共喝四瓶啤酒左右,吃饭饮酒至凌晨两点多结束,三人先后离开。
2022年6月7日早上,某派出所接到报警,人民广场南侧沟内发现一具尸体,出警后了解钱某系酒后失足落入河中溺亡,经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现场调取监控及走访,排除他杀。钱某未满18周岁,但生前在某街道办担任工作人员,已工作半年。
钱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谷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谷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钱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慰抚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1370.57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在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的情况下,其出具的出警经过、询问笔录及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有效证据链条,足以证明钱某系酒后失足落水溺亡的事实。谷某是酒局的组织者,在钱某饮酒后,对其未尽应有足够的安全照顾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对钱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李某在吃饭过程中,曾与钱某有相互倒酒和劝酒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钱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谷某、李某的责任限度问题。由于二人是源于缺乏安全保障意识的过失行为,但二人对于钱某酒后失足落水溺亡的损害后果不具有预见性。因此,赔偿责任应以合理限度为限。
钱某虽然未满18周岁,但其生前已经有经济收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和采取有效措施,这是死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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