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新余市某医院与易某甲、易某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3日,易某希驾驶电动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送往新余市某医院救治。
2023年7月17日,易某希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共发生医疗费503738.3元,易某甲、易某乙为其父支付了医疗费51000元,尚欠医疗费452738.3元。
易某希去世后,易某甲、易某乙系易某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易某乙出具放弃遗产声明。
新余市某医院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某甲、易某乙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易某甲、易某乙不能取代易某希系案涉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由易某甲在继承易某希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人民医院医疗费。
新余市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甲、易某乙作为易某希子女,为抢救易某希生命,未放弃对易某希治疗,可将易某甲、易某乙视为案涉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故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应将对老年人承担生病治疗救助义务排除在外,易某甲、易某乙应对案涉医疗费承担支付责任。
据此,改判在易某希遗产范围内先行支付案涉医疗费,遗产不足以支付部分,易某甲、易某乙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赡养人对老年人有包括提供医疗费在内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子女作为赡养义务人,其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继承遗产的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豁免,赡养人支付父母相关医疗费用正是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体现。
本案裁判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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