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不应计入保证债务
迟延履行加倍利息责任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应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定履行义务及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可对义务人迟延履行行为进行制裁,强制执行其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在同时存在主债务及保证债务情形下,若保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主债务判决后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不应计入保证债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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