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出版物怎么定罪量刑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怎么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对于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参考了第二百二十五条。
此条款将其细化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衡量:
第一种情况是情节严重性。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会面临以下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或,同时需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
另一种情况是情节十分严重。
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处罚将更为严厉: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需要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或者面临罚没全部财产的风险。
另外,根据相关,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到4万元之间,或者经营报纸数量在5500份到6000份之间,或者期刊数量在5500本到6000本之间,或者图书数量在2500册到3000册之间,或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数量在550张(盒)到600张(盒)之间,那么基准刑就会被判定为拘役刑。
如果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数量达到6000份,或者期刊数量达到6000本,或者图书数量达到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数量达到600张(盒),那么基准刑就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0元的犯罪数额,或者800元的违法所得,或者200份的报纸,或者20册的图书,或者20张(盒)的电子出版物,刑期都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初犯从犯如何量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明文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的经营活动都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达到了严重程度时,司法机关将会依法给予行为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同时施加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刑罚则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此同时还会参照违法所得数额予以相应倍数的罚款或没收其财产。
针对初次触犯法律且属于从犯的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础上进行减轻、从轻甚至免除处罚。
具体的裁决结果需要根据涉案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涉及到的具体金额来综合判断。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从犯符合特定条件,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的机会。
在无罪辩护方面,如果非法经营行为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出于公益或慈善事业的考虑,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明确禁止或限制,那么这类经营行为便不能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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