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 非法经营罪(pos机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日前,该院公诉科以非法经营罪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一起涉嫌利用POS机套现的案件。本案是本市《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首例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实施非法操作的案件。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戴某某在没有任何金融机构颁发的资质和牌照的情况下,利用其购买的两台与商户绑定的POS机,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提供服务,以赚取金钱利益为主观目的。持卡人偿还透支信用卡内资金后,通过两台POS机上不存在的商户虚构交易、虚报价格等方式,以现金提取信用卡授信额度内的资金,并收取相关手续费。经查明,这两台POS机虚构交易金额共计.53元,替某人非法获利.71元。
使用POS机进行结算必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使用POS机提取银行资金违反POS机使用规定,危害银行资金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设备(POS机)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虚报价格、返现等行为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案暴露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卡申请流程、POS机申请流程中未尽职调查的情况。尤其是银行对POS机的使用缺乏后续的跟踪监管。
信用卡使银行能够吸引更多客户。银行从持卡人和商户处获得好处,例如信用卡年费、卡购买处理费以及信用卡贷款利息。因此,在申请信用卡时,对客户财务资质审核不严格,过度授信,多渠道授信,客户用卡套现时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在实体经济银行风险加大的背景下,银行需要从粗放经营转向精细化管理。同时,央行征信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为银行信用卡风险评估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但持卡人必须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借出、转让信用卡,不参与非法套现。
来源: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