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到期后业主能否继续居住
一、70年产权到期后业主能否继续居住
70年产权到期后业主通常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法律规定层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业主在产权到期后对房屋继续享有的居住权利。
二是现实操作角度。房屋作为人们重要的生活资料,承载着居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如果产权到期后业主不能继续居住,将对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自动续期的规定符合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的实际需要。
三是费用缴纳问题。虽然法律明确了自动续期,但对于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缴纳标准等,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即使可能存在费用缴纳,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对业主的居住权利构成实质性阻碍。
综上,70年产权到期后,业主依法可继续居住,相关配套规定也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明确。
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吗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相收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成本、费用等列支项目有明确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按照每年一额进行扣除,该扣除是为了体现业主自身生计等必要支出,而不是按照工资薪金的形式扣除。因为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所得实质是生产经营所得,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工资薪金所得。
如果允许业主的工资薪金扣除,一方面会导致重复扣除费用,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税收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的规范。总之,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按照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将工资薪金作为扣除项目。
三、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当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但有一定限制。
一方面,在物业区域内,建设单位若拥有物业所有权,从业主的身份角度而言,其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资格。因为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理论上可参与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务。
另一方面,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公平权益,避免建设单位因自身特殊地位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行为,相关法规又作出限制。比如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可能因其前期主导地位而暂代相关管理职责,但业主大会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如住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等情况下,建设单位通常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将管理权利和职责移交给业主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以确保业主委员会能真正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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