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房本改承租人名字必须要本人吗
一、公房房本改承租人名字必须要本人吗
公房房本变更承租人名字,一般情况下需要本人办理,但也存在特殊情形。
一方面,若本人能够亲自办理,通常需要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相关材料可能包括、原租赁协议、居住情况证明等,以证实其身份及符合变更条件。公房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变更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另一方面,若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比如身患重病、在外地无法返回等,可以通过合法的委托代理方式办理。委托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受托人携带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代为办理承租人名字变更手续。
总之,原则上优先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合法委托他人办理,但都需遵循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公房动迁承租人一定能获补偿吗
公房动迁时,承租人不一定能获得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看承租人与公房管理部门的约定。若中有关于动迁补偿分配的明确条款,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合同约定动迁补偿全部归公房管理部门,承租人则难以获得补偿。
二是看当地动迁政策。不同地区政策不同,有些地方政策会保障承租人一定的权益,如给予适当搬迁补助等;而有些地方可能侧重于保障公房产权人的利益,承租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就较小。
三是看承租人自身情况。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转租、长期拖欠租金等,公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承租人可能无法获得动迁补偿。
只有在符合租赁合同约定、当地动迁政策规定,且承租人自身不存在违约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承租人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动迁补偿。
三、公房承租同住人如何认定
公房承租同住人的认定通常需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是因素。同住人一般需在该公房处有,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若仅为临时迁入等特殊情况,可能不被认定。
二是居住事实。实际在该公房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通常要求居住一年以上。偶尔居住或短时间居住不符合条件。例如因家庭矛盾等特殊原因暂时搬出,但仍保留居住权利且有证据证明的,可酌情考虑。
三是他处住房情况。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住房,包括单位分配的住房等。若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原则上不能再被认定为同住人。
四是特殊情况。如因服、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实际居住或有居住需求的,可认定为同住人。
认定公房承租同住人时,需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以准确确定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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