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何更正
一、1992年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何更正
关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更名相关手续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需由用地申请人亲自填写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详细注明本次变更所依据的文件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其次,配合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还需要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明资料以便于后续工作;在收到所有应提交之材料之后,我们将开始依照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的具体内容,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且开展全面、精准的地籍测量;最后,经过严格且严谨的审核流程后,符合条件者方能领取新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替换掉旧证。
《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二、1953年土地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否有效
1953年的土地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其意义,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般已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从社会主义改造到土地公有制的确立,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此后,国家通过一系列对土地和房产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另一方面,随着时代发展,房地产管理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登记制度。现行的是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1953年的证书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经济背景与现在不同,不能作为确定当前土地和房产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不过,在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涉及特定历史时期权益认定时,该证书可以作为一种历史资料,辅助证明相关事实和权益的沿革,但不能仅凭此证书主张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和房产所有权。
三、1951年土地房地产所有证存根有效吗有法律效力吗
1952年所授予的《土地和房地产所有权证书》被普遍认为是具备法律效应且具有有效性的,这点已经得到了政府机构的明确确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明在司法实践中仅能作为一种参考依据,因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对于房地产所有权进行了重新确权。
若相关当事人及其继承者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公共财产而非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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