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质量问题怎么索赔
一、房屋质量问题怎么索赔
当住房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约,并依据合同条款向对方追责或索赔已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如约交付,或交付后经检验仍为不合格,买方有权选择解约并要求赔偿。第13条同样表明,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至影响到日常生活,买方亦有权采取相同做法。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若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负责修复;若卖方拒不修复或拖延修复,买方则可自行或委派他人进行修复,相关费用及修复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选铺可以退吗
1.可退还,但需考虑多种因素,如非购买方责任引发合同未生效,则卖方须归还。2.若因购买方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返还比例。3.若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买卖协议无法达成共识且无签约可能,卖方应将定金归还买方。4.若非双方问题,而是房屋存在客观原因导致协议未签,卖方亦应退还定金。5.若协议签署前已明确约定定金事项,买方有权选择是否退还定金。6.若合约已生效,则定金无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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