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财产怎么办
一、财产怎么办
(一)两份均未登记生效,且标的房产暂未交割,应以此类合同为基础顺序履行。遵循惯例,若两份契约均未作登记,则视其为未实质执行。这种情况之下,应优先考虑签订在前的那份合同。(二)如有两份契约,其中一份已经完成房屋转让登记手续,而另外一份并未实行过户程序(无论交付的房屋权益属于哪一方)。遵循物权变动原则与物权公示理论,以及物质权利优先于债务信条,确认办理过转移登记的那一方拥有该房产的完整所有权。(三)在第一位购房者完成房产转让过户之后,如果卖方再次将此房产售予他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此时卖方已丧失原有的物业所有权,应该承认其第二次交易为无效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二、开发产一房二卖要如何赔偿
若买卖契约包含条款,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双重定金;合约另记载违约事项处理方式,买方可要求卖家缴入违约金,但要在法定范畴内,不得超出实际损失的30%;若违约金过低,可申请增额;若定金与违约金仍无法填补实际损失,可申请增补,直至实际损失得以补偿;最后,若双方协商无果,可选择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款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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