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较为复杂的法律界定和多样的表现形式。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种常见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首先是共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比如,甲和乙商议好一起破坏丙的财物,两人有着明确的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这一破坏行为,这就构成共同侵权。
其次,共同过失导致的侵权。例如,甲和乙在搬运重物时,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结果重物掉落砸伤了路人丙。虽然甲和乙并非故意为之,但他们共同的疏忽大意构成了共同过失侵权。
再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也属于共同侵权。例如,甲教唆乙去殴打丙,乙听从了甲的教唆并实施了殴打行为,那么甲和乙构成共同侵权。或者甲为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工具、创造条件等帮助,也应认定为共同侵权。
另外,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也认定为共同侵权。比如,甲和乙分别向丙的房屋放火,各自的放火行为都足以导致房屋被完全烧毁,此时甲和乙构成共同侵权。
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主观过错、行为的关联性以及损害结果的统一性等多个因素。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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