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通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在法律上,这种共同加害行为一般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的复数性,即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行为的共同性,即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害原因;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共同加害行为中,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者共同的认知,他们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共同实施了该行为。例如,甲和乙商量好一起殴打丙,导致丙受伤,这就是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甲和乙应当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要求全部,而该侵权行为人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种规定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也可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积累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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