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债务真的不用还了吗?一文讲清债务处理规则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钱还能要回来吗"。破产不等于债务清零,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进行有序清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后的债务处理遵循"法定优先+公平受偿"原则。
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立即停止个别清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将被冻结,任何单独清偿行为均属无效,此时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进入清偿程序。
在清偿顺序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严密的清偿梯队: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维持破产程序必需的开支)
- 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包含经济补偿金)
- 税款
- 普通债权前三个顺位必须全额清偿后,剩余财产才能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债权。
对于企业主个人债务,若存在财产混同或恶意转移资产情形,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经过3年考察期可免除剩余债务,但这不适用于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建议参考】 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企业主应规范财务管理,避免公私账户混用 债务人可主动与管理人沟通重整方案 关注法院公告,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清偿顺序及分配规则 《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538条:关于撤销恶意转移财产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95条:免责考察期制度
【小编总结】 破产制度本质是债务危机化解机制而非逃债工具,通过法律程序,既保护诚信经营者的重生机会,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在经营中建立风险意识,出现债务危机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用合法途径化解债务困局。法律不会纵容恶意逃废债,也不会让诚信者陷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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