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真的不用还了吗?
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进入大众视野,许多负债者将其视为"重生机会",但现实中,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破产后的债务究竟如何处理?今天我们从法律实务角度,用最接地气的方式解读这个"救命稻草"背后的真实规则。
个人破产≠债务清零!关键看这三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各地试点经验,个人破产后的债务处理遵循"分类清偿+免责考察"原则,绝非简单"赖账":
债务分类清算
法院会将债务划分为优先债权(如职工工资)、普通债权(信用卡、网贷)和劣后债权(高利贷),破产财产优先偿还第一类,剩余按比例分配。进入免责考察期
国内试点普遍设置3年免责考察期,此期间内,债务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强制申报财产变动(工资到账48小时内报备)
- 限制高消费行为(禁止乘坐高铁一等座、购买奢侈品)
- 执行偿债计划(扣除必要生活费后,剩余收入用于还债)
最终债务豁免
通过考察期且无恶意逃债行为,法院可裁定剩余债务免除,但需注意:赡养费、抚养费、故意侵权赔偿等债务不得免除!
这5种情况可能被"打回原形"
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因踩中这些"雷区"导致破产失败:
- 隐瞒境外资产(如未申报海外账户)
- 虚构债务关系(与亲友串通伪造借条)
- 奢侈消费记录(考察期内频繁出入高档场所)
- 突击转移财产(破产前6个月低价变卖房产)
- 重复申请破产(5年内二次申请直接驳回)
典型案例:2023年深圳中院通报的某直播公司股东破产案中,债务人因隐瞒直播打赏收入30万元,被法院裁定不予免责并追缴款项。
建议处理方案
- 提前6个月准备财务证据链(银行流水、债权凭证原件)
- 优先协商"停息挂账"(与银行达成60期分期协议可降低破产风险)
- 保留必要生活财产(单套住房价值不超400万可保留)
- 慎用"债消服务"中介(90%涉嫌伪造材料被追刑责)
核心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债务清偿顺序)
-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82条(免责考察期规定)
- 最高法《关于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第17条(恶意逃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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