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后欠的债务真能一笔勾销吗?看完这篇彻底搞懂!
近年来,“个人破产”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尤其是深圳等试点地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后,许多负债者仿佛看到了“重生”的希望,但很多人仍存在疑问:“申请破产后,之前欠的钱是不是不用还了?”“债权人会不会继续追债?”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角度,带大家理清个人破产后的债务处理逻辑。
个人破产≠债务全免,核心是“债务豁免”与“财产清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试点政策,个人破产的核心并非直接免除所有债务,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与调整,分为三步:
- 财产申报与清算:债务人需如实申报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权等),法院会指定管理人进行核查,部分财产可能被保留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 债务豁免协商:通过债权人会议协商,符合条件的债务(如普通民间借贷、信用卡欠款等)可申请部分或全部豁免,但恶意逃债、欺诈性负债不在此列。
- 考察期限制: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通常需经历3年左右的“行为考察期”,期间收入需按比例用于偿债,且不得进行高消费。
重点提示:豁免的债务范围有限!例如税款、赡养费、故意侵权赔偿等债务不得免除,仍需全额偿还。
破产后债权人还能追债吗?关键看程序是否终结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即触发“自动中止效力”,所有针对债务人的追债行为(如起诉、强制执行)必须暂停,若最终破产程序终结且债务被豁免,债权人无权再主张已豁免的债权。
但需注意两种例外情况:
- 债权人提出异议: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虚假申报等行为,法院可撤销债务豁免,债权人恢复追偿权。
- 考察期内违规:若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违反消费限制或瞒报收入,债权人可申请恢复部分债务清偿义务。
一句话总结:合法合规的破产程序能有效阻断追债,但诚信是前提!
破产后的“信用修复”有多难?
个人破产对信用的影响是长期的,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但破产记录可能被特殊标注,影响贷款、求职甚至日常生活。
试点政策也设计了信用修复机制:
- 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可申请信用修复,法院可出具证明文件;
- 金融机构不得仅因破产记录拒绝提供服务,需综合评估还款能力。
关键建议:破产后应主动积累正面信用记录(如按时缴纳水电费、使用小额信贷并准时还款),加速信用重建。
实务建议:破产前必须明确的4个问题
- 是否真有必要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复杂、耗时长,小额负债(如10万元以下)建议优先协商还款。
- 财产是否“干净”?若存在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 未来收入能否覆盖基本生活?破产后仍需用部分收入偿债,需提前规划生计。
- 是否做好心理建设?社会对破产仍存在偏见,需应对可能的舆论压力。
相关法条参考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95条:债务人如实申报并通过考察期后,未清偿债务可予豁免。
- 《企业破产法》第2条(参考适用):个人破产程序参照企业破产的清算与重整原则。
- 《民法典》第1180条:债权人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破产程序可中断时效。
小编总结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但绝非“逃债工具”。债务豁免的前提是全面配合清算、诚信履行义务,而债权人亦需尊重法律程序,避免过度催收,无论是负债者还是放贷方,都应在合法框架内寻求利益平衡,这才是破产制度的真正意义。
如果你正面临债务危机,法律不保护躺平,但会奖励积极自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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