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地役权集体土地期限有哪些规定
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从属于其他用益物权的权利,其期限不能超过主权利的期限,以确保地役权与主权利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当事人未约定地役权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的期限由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 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续期。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地役权可以继续存在;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地役权将自动终止。
总之,地役权在集体土地上的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地役权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地役权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续期。
二、无偿收回的情形有什么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应当按照其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若擅自改变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可能会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此项规定旨在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闲置浪费。
3. 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拒不改正的。城市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重要指导,违反规划使用土地将对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会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年产值等因素确定。2. 安置补助费,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乘以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以及青苗给予相应的补偿。4. 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这些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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