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认定
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金融机构范围"的确定应当把握住两点:一是"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目的或者其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为金融活动或金融相关业务;二是充分考虑到本罪的规范属性.本罪的擅自设立行为,既包括未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任何申报,审批手续而设立,也包括虽然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而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成立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已经成立且具备开业条件为标准,达到这一标准的,就是本罪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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