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一、刑诉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平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地的法院。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8、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平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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