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有哪几个
一、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有哪几个
1、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规定外,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4、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是否还需要执行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
4、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综上所述,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多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按刑法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年限,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期总和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还是要执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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