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计算。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开始时间,是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之日起计算。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起始时间和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应当根据职工的伤情和治疗情况进行合理判断,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充分的治疗和休息,又要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停工留薪期,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存在争议,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的伤情和治疗情况,确定合理的停工留薪期期限。
总之,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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