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可能包括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般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只有在主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主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无论哪种责任形式,担保人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且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丧失相应的抗辩权。此外,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清楚了解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谨慎作出决定。
在实际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具体责任认定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的具体规定等。因此,在涉及民间借贷担保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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