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失信名单怎么解除
要解除全国失信名单,需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情况,然后向法院申请。
被纳入全国失信名单后,要想解除并非易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除途径和条件。
首先,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最关键的。这意味着需要按照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要求,足额、及时地履行相关债务或义务。一旦履行完毕,法院会根据相关程序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其次,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也可以申请解除失信名单。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按照协议内容完成了相应的履行。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被执行人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等特殊情况,也可能符合解除失信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认为纳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会作出纠正决定,从而解除失信名单。
总之,解除全国失信名单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通常需要被执行人积极采取行动,履行义务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摆脱失信名单的限制,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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