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148条最高罚多少
食品法 148 条规定的最高处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具体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 条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至于最高罚多少,需要结合具体的违法情形、涉案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定。比如涉及的食品数量庞大、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危害等,处罚力度往往会较大。在实践中,执法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以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总之,食品法 148 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食品生产和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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