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算恶意拖欠欠款的人
恶意拖欠欠款一般指欠款人有能力偿还却故意不还,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等行为。
恶意拖欠欠款的人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征和表现。首先,在明明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故意拖延还款时间,毫无诚意地寻找各种借口来推诿还款责任。他们可能会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以使得债权人难以追讨欠款。其次,对于债权人的合理催告和沟通,采取不理睬、不回应甚至是恶意对抗的态度。再者,通过虚假承诺来误导债权人,使其放松追讨,而后继续拖欠。
例如,欠款人在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仍拒绝偿还之前的债务。或者在接到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依然我行我素,不积极配合解决债务问题。还有些人会利用法律漏洞,故意制造复杂的债务关系来逃避还款义务。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恶意拖欠欠款,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具体情况。不能仅仅因为一时未能还款就认定为恶意,可能存在客观原因导致还款困难。但如果欠款人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故意和恶意,那么就可以将其视为恶意拖欠欠款的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申请强制执行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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