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法律适用、待遇保障等方面。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在主体范围上,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比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者也需符合一定条件;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可能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从法律适用来看,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等专门法律规范调整;雇佣关系则更多依据民法等一般法律规定。
在待遇保障方面,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的法定权利,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雇佣关系中,虽然双方也可约定相关待遇,但通常不像劳动关系那样有较为全面和明确的法定保障。
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对稳定、持续的用工关系,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而雇佣关系可能较为灵活、短期,双方的从属性相对较弱。
在责任承担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中,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来确定责任。
总之,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诸多区别,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和区分,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