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一定联系,也有明显区别。联系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区别体现在主体范围、法律适用等方面。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都是一方提供劳动或劳务,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或对价。
然而,它们的区别也较为显著:
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而雇佣关系对主体的要求相对宽泛,雇主可以是各类民事主体。
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雇佣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权利义务内容有差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法定权利,如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雇主也有相应的义务,如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工资等。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
劳动过程中的管理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通常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和指挥。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管理相对松散。
解决争议的途径也不一样。劳动关系争议一般先通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雇佣关系争议可直接向法院。
在实践中,准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