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办理离婚手续通常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在民政局办理手续,具体所需材料和手续如下。
材料方面:
1. 双方的户口簿原件,用以证明双方的户籍信息。
2. 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实身份。
3. 双方的证,这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
4. 离婚协议书,需要明确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手续流程:
1. 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5. 登记(发证):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要求可能会略有不同,在办理前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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