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的种类有几种
主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主债权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其种类较为丰富。
合同之债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另一方就对其享有债权。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后,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就拥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主债权。
侵权之债,是指因为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债权。比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就对侵权人享有要求的债权。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也构成了一种主债权。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受损失的人对不当得利者享有要求返还的债权。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主债权。这些不同种类的主债权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属于债权人可以主张和维护的合法权利。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认定和处理主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